(2017)冀11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祝书印与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书印,李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580号原告:祝书印,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告:李建民,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原告祝书印与被告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祝书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书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书印撤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书印负担。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