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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祝书印与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书印,李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580号原告:祝书印,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告:李建民,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原告祝书印与被告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祝书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书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书印撤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书印负担。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