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永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永好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永好超市,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乳驾庄新村**排*号。经营者:陈廷香。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永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市高新区永好超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永好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永好超市系个人投资成立的无法人资格的私营商户,其经营者陈廷香已将该超市转让。另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永好超市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大额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4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永好超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