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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丽军申请执行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军,黄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003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军,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黄勤,女,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杨丽军诉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丽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黄勤所有的豫****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