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西大街68号。被执行人:郑某,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临猗县华晋佳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英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贾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