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任伟杰、肖瑶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任伟杰,肖瑶,魏淑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201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登壹大厦。负责人:骆公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轩,该公司职员。被告:任伟杰,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告:肖瑶,女,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告:魏淑珍,女,193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任伟杰、肖瑶、魏淑珍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