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与苟某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苟小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1228民督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永斌,男,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勇,男。被申请人:苟小军,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苟小军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个人未还逾期查询清单各一份。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称,2013年2月7日,被申请人苟小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400000元,用途为房屋��修,限期120个月,年利率8.5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贷款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即逾期年利率为12.7725%。2016年3月份以后苟小军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多次催要,苟小军至今未按约定还款。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违约条款约定,申请收回剩余贷款本金276666.79元,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20日,逾期438天的利息42993.67元(276666.79*12.7725%/360*438)。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苟小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276666.79元;支付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20日,逾期438天的利息42993.67元;2017年6月21日至具体还款日的利息标准按年利率12.7725%计算。申请费1968元,由苟小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