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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10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静雅与王彪、周德林、梁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雅,王彪,周德林,梁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031-3号申请执行人:李静雅,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彪,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周德林,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梁振华,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李静雅与王彪、周德林、梁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德林、梁振华银行存款1109787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已和被执行人周德林、梁振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德林、梁振华银行存款110978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