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2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立果与才永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果,才永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果。被执行人:才永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果与被执行人才永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立果依据(2016)吉02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310.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才永库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才永库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被执行人才永库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才永库书面承诺于2017年10月15日前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现申请执行人王立果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