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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子艺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艺,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周子艺。被执行人李艳。申请执行人周子艺与被执行人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艳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4民终1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