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子艺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艺,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周子艺。被执行人李艳。申请执行人周子艺与被执行人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艳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4民终1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