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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文祥、栗振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文祥,栗振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7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文祥,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栗振霞,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再审申请人冯文祥因与被申请人栗振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文祥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栗振霞既不能证明其父亲栗照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也不能证明栗照的损害与冯文祥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医患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协议有效错误。本案四位目击证人曾出庭作证,证明栗振霞胁迫冯文祥签订案涉协议,原审判决认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冯文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冯文祥主张案涉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系受栗振霞胁迫而签订了该协议,但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经审查,案涉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有效并驳回冯文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冯文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文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