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天鹅针织有限公司、崔洪光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天鹅针织有限公司,崔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鹅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俊罡,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洪光,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鹅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洪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841元,执行费3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崔洪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一致未予履行,我院2017年6月20日扣划案款321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崂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启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