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云燕、叶荣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燕,叶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燕,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叶荣杰,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李云燕与叶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荣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云燕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叶荣杰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叶荣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叶荣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云燕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