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刘成富与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富,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75号之一原告:刘成富,男,生于1965年11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洋溪镇,注册号420581000008208。法定代表人:冯清波,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宵阳,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成富与被告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成富于2016年11月10日向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无效,并要求刘成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书》。因两案的原、被告一致、诉讼标的相同,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经原、被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依法可以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邬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