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王支建、刘怀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国,王支建,刘怀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430号原告王志国,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支建,男,49岁左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怀英,女,47岁左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国诉被告王支建、刘怀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国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国撤回对被告王支建、刘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志国负担。审判���刘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邸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