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艳涛与熊玉兰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涛,熊玉兰,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206号原告:刘艳涛,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平固店镇王庄村96号。被告:熊玉兰,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磁州镇乐善街太平小街21号。第三人: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夏27层。法定代表人:王燕乐,该公司经理。原告刘艳涛与被告熊玉兰、第三人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艳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艳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爱霞审 判 员 司红伟人民陪审员 苗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索子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