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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江东、王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东,王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王江东,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王玉香,女,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王江东与被执行人王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及诉讼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1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截留被执行人应得收入3041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扣转执行费2194元;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