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拴成与巩义市河洛镇洛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拴成,巩义市河洛镇洛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510号原告:曹拴成,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义市河洛镇洛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洛口村,组织机构代码:05598417-4。负责人:曹相武,该村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龙,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拴成与被告巩义市河洛镇洛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曹拴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拴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拴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曹拴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宇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令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