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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美特斯自行车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美特斯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催9号申请人天津美特斯自行车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法定代表人孙志伟。申请人天津美特斯自行车有限公司丢失票号为10401232/09407314的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期间,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票号10401232/09407314转账支票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守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