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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柳云宝申请执行杨竣翔、邱彦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云宝,杨竣翔,邱彦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柳云宝,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申请执行人杨竣翔,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申请执行人邱彦蓉,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柳云宝申请执行杨竣翔、邱彦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柳云宝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竣翔、邱彦蓉支付执行款420000.00元,诉讼费7600.00元,保全费2620.00元,执行费6347.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杨竣翔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的银行存款10400.00元进行冻结、扣划,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