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金亭与魏巍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金亭,魏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11号原告:杜金亭。被告:魏巍。原告杜金亭与被告魏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杜金亭诉称,原、被告合伙承包恒荣源创业园住宅楼工程,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发包方所欠工程款,已经法院判决,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原、被告对各自应得数额存在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工程款。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被告所签订的合伙协议项下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平度市,不隶属于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另,原被、告就涉案工程问题曾起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了(2014)平民一初字第780号判决书,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于2016年11月16日裁定:本案移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5月1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市南区,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魏巍的住所地在市南区,故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市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平度市人民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