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执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树茂与张文艺、周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树茂,张文艺,周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3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树茂,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梅雄,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文艺,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周春英,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范树茂与张文艺、周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文艺、周春英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等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张文艺、周春英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前石子街5号301室的不动产和周春英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宏葑二村51幢的不动产外,冻结了张文艺、周春英的银行帐户,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产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扣划了张文艺的存款6146.10元,现被执行人张文艺、周春英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489619.9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文艺、周春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可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