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高增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张霞。被执行人高增磊。张霞申请高增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晋桃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晋桃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