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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兴桂、姚永立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桂,姚永立,王安刚,王建华,闫国营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刑初476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兴桂,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嘉祥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永立,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长垣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晓剑,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安刚,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嘉祥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建华,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嘉祥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闫国营,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嘉祥县。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桂、姚永立、王安刚、王建华、闫国营、孙文立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兴桂、姚永立、王安刚、王建华、闫国营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王兴桂、姚永立、王安刚、王建华、闫国营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惠琴人民陪审员  鲍纪姝人民陪审员  邵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