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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明江、陈新坤与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明江,陈新坤,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樊明江,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1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新坤,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法定代表人陶思喜,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本院在执行樊明江、陈新坤与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