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宋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宋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6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区**街道**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县**镇**屯,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县**镇**屯,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艳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