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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74钱政与周广建、刘必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政,周广建,刘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钱政,男,195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射阳县。被执行人:周广建,男,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刘必霞,女,196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钱政与被执行人周广建、刘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6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广建、刘必霞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周广建并以个人全部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钱政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50000元从2014年5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4年11月22日;以本金130000元从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2月16日,以本金80000元从2015年2月17日按月息2%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以本金60000元从2016年2月2日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其它案件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已将被执行人账户金额扣划并已分配给其他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一时难以执行到位,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已将被执行人账户金额扣划并已分配给其他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一时难以执行到位,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6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张晓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