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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赔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平安、刘运本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安,刘运本,刘运明,廖伟,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重庆市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赔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平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运本。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运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伟。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杏花路60号。法定代表人覃昌德,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群益路二巷65号。法定代表人李珉卿,局长。刘平安、刘运本、刘运明、廖伟因诉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重庆市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行赔终38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振宇、代理审判员胡文利、代理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平安、刘运本、刘运明、廖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文利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