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0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瀚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瀚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212号原告:深圳市光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逸。委托代理人:朱赵。被告:重庆瀚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光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瀚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深圳市光泓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51.9元,减半收取为1475.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璐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玮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