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孙树朝、朱金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02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树朝被申请人:朱金柱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树朝、朱金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2017年3月31日将朱金柱名下枣强信用社新屯信用社账户18×××13存款冻结51866.6元,已冻结713.66元,未冻结51152.94元,余额不足。2017年3月31日将孙树朝名下枣强信用社新屯信用社账户XXX存款冻结51866.6元,已冻结51153.69,未冻结712.91元,余额不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