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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进成诉被告李黑毛、韩玉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成,李黑毛,韩玉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21号原告刘进成,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黑毛,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玉霞,女,56岁,汉族。原告刘进成诉被告李黑毛、韩玉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进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进成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王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