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进成诉被告李黑毛、韩玉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成,李黑毛,韩玉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21号原告刘进成,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黑毛,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玉霞,女,56岁,汉族。原告刘进成诉被告李黑毛、韩玉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进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进成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王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