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成都缤纷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勇,冉建伟,陆辉,白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0号1-4层。负责人:刘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剑,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念寒,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5楼5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915285-3。法定代表人:陆辉。被执行人: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217054-7。法定代表人:陆勇。被执行人:成都缤纷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535503-0。法定代表人:陆勇。被执行人:陆勇,男,土家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冉建伟,女,土家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陆辉,男,土家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白桦,女,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缤纷假日城市休闲酒店有限公司、成都缤纷假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勇、冉建伟、陆辉、白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7年2月22日出具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169号《执行证书》,对上列被执行人所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债务人民币140102479.33元进行了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无可供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主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71执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财产有条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骆廷伟审判员 程媛媛审判员 徐 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诗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