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仁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李仁海,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顺市。组织结构代码:XXX.负责人王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42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民终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李仁海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14687.5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97.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已将案件执行标的款114687.52元及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297元汇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2017年6月7日,本院请示将本案移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由中院兑付执行案款给申请执行人提出请示,要求该案提级执行,2017年6月26日,安顺市裁定同意该案提级执行,并将案款兑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亦符合终结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5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