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501陈国强与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强,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袁建华,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陈国强与被告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袁建华应归还原告陈国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8000元,合计168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原告给付100000元,余款68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原告履行给付完毕。二、原告陈国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袁建华负担,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陈国强,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陈国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拍卖了被执行人袁建华名下位于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西路利男商店1#房地产得款1600000元,本案依法分配得款16421元。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本院依法向吴江区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执行终结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9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波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