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广西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广西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22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柳州市东晋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罗玺,管理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为国,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鹿寨路政执法大队副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世秋,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鹿寨路政执法大队路政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江勇,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桂柳高鹿寨路政续罚(2016)[21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处称,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龙运输公司)的桂B×××××车辆,于2016年2月17日13时43分行驶至G72泉南高速路黄冕收费站时,车型计重收费显示其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经查,该车辆4轴,车货总重44.35吨,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该车型最大吨位4.35吨,超限率为10.88%。被执行人红龙运输公司的桂B×××××车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红龙运输公司处以人民币400元罚款处罚。申请执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处提供的证据有: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系统计重检测数据、监控记录资料单。2、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违法超限运输联网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单。3、高速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记录。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桂B×××××系被执行人红龙运输公司车辆,为4轴,车货总重44.35吨,超限量4.35吨,超限率为10.88%。5、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图解。证实4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6、立案审批表。7、案件处理意见书。8、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实申请执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处处罚程序合法。10、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申请执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处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有管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的职权。11、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证实申请执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处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红龙运输公司发出催告,但被执行人红龙运输公司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桂B×××××车属被执行人红龙运输公司所有的4轴载货车辆,按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规定该车辆的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40吨,而桂B×××××车辆2016年2月17日13时43分行驶至G72泉南高速路黄冕收费站时,车型计重收费显示车货总重44.35吨,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该车型最大吨位4.35吨,超限率为10.88%。申请执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红龙运输公司作出桂柳高鹿寨路政续罚(2016)[21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00元行政处罚。被执行人红龙运输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路政负有管理职责。被执行人红龙运输公司桂B×××××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不得擅自超限运输货物”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桂柳高鹿寨路政续罚(2016)[21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的桂柳高鹿寨路政续罚(2016)[21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邱立献人民陪审员 翁庆芳人民陪审员 邱禄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颖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