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1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天朝与佛山市南海康景装饰材料厂、刘家君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天朝,佛山市南海康景装饰材料厂,刘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2862号申请执行人:罗天朝,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康景装饰材料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工业区兴和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L4455832-4。被执行人刘家君,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65623.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