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廷权追缴违法所得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306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廷权,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黄廷权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赃物价值2700元的一辆黑色“奇蕾”牌电动自行车予以追缴,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