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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8601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袁朝阳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朝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初572号原告:袁朝阳,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梅,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1层。负责人:宋宁,总经理。袁朝阳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袁朝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朝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元,由袁朝阳负担。审判员  呼广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