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行审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贾苏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贾苏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92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瑞升、周汉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贾苏克,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07〕85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贾苏克履行退还土地、没收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温土资罚〔2007〕856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1项责令贾苏克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郭溪镇郭西村集体经济组织;第2项没收贾苏克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计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于同年11月27日送达。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温土资罚〔2007〕85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以处罚决定暂时无法执行为由裁定驳回执行申请。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现强制执行的条件已具备,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温土资罚〔2007〕85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上述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