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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达权与万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达权,万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202民初2014号原告:吴达权,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万建民,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达权诉被告万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达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在做工程时,需付民工工资,向原告借款33000元,出具欠条一张,并注明还款时间及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万建民下欠原告吴达权款项18000元,同意在2017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纠纷一次性了结。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吴达权负担150元,被告万建民负担163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