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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小花、青岛天鹅针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花,青岛天鹅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赵小花,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天鹅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俊罡,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小花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天鹅针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237元,执行费2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天鹅针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273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三初字第41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启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