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欧阳常鸿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常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刑初9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常鸿,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国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14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辩护人张飞云,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常鸿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远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常鸿及其辩护人张飞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开设赌场罪1.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欧阳常鸿在兴国县潋江镇澄塘村刘某家中以“滚筒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邀集曾某、鄂某、王某2、刘某等人参与赌博,赌资约20000元。2.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欧阳常鸿在兴国县埠头乡铭恩新村“老银”家以“滚筒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邀集曾某、鄂某、王某2、刘某、“矮婆子”等人参与赌博,赌资约5600元,被告人从中抽头渔利约600元。3.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欧阳常鸿在兴国县埠头乡铭恩新村“老银”家二楼一个房间以“滚筒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邀集曾某、鄂某、王某2、刘某、“矮婆子”等人参与赌博,赌资约25000元,被告人从中抽头渔利约800元。二、非法拘禁罪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欧阳常鸿在兴国县埠头乡铭恩新村“老银”家二楼以“滚筒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邀集曾某、鄂某、王某2、刘某、“矮婆子”参与赌博。因曾某在赌场赌博赢了许多钱,被告人便怀疑曾某在赌博中作假,于是安排唐某邀集几名男青年到“老银”家中。当晚20时许,曾某提出欲先行离开赌场时,被告人便叫在一楼等待的唐某、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上至二楼,对曾某进行殴打、控制,逼迫其承认作假并要求其赔钱给自己。随后,被告人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徐某等人驾车将曾某带至兴国县潋江镇“丹凤龙某”小区后面的空坪上,对曾某进行殴打,逼迫曾某赔偿自己及刘某因原来参赌时输掉的48000元钱,期间,曾某交出身上携带的13000元。然后,被告人等人又将曾某带至潋江镇澄塘村一沙场内,继续逼迫、威胁其筹钱。曾某在沙场内用被告人的手机联系鄂某,叫鄂某将自己的手提包送至沙场后,又将包内的6500元钱拿给了被告人,但被告人、刘某等人继续限制曾某人身自由,直至1月25日凌晨4时许才将曾某放走。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左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常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兴国县公安局埠头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鄂某、王某1的证言;曾某对被告人、鄂某、唐某、王某1、徐某,鄂某对刘某、被告人、王某1、曾某,王某1对被告人,被告人对唐某的辨认笔录;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兴)公(司)检字〔2017〕第061号《活体检验报告书》;兴国县公安局对鄂某、王某1、曾某参与赌博进行行政处罚的兴公(刑)决字[2017]0147号、0182号、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唐某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兴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欧阳常鸿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欧阳常鸿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张飞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常鸿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自首;(2)被告人供述了其非法拘禁罪中同案犯刘某等人多次参与赌博的事实,为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坦白;(2)被害人曾某存在过错;4.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真心悔过,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系其家庭成员的支柱,所有成员均无经济收入,依靠其维持生计,尚有老小需要其照顾与教育;5.建议对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兴国县埠头乡埠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欧阳常鸿平时表现良好,家庭生活困难。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常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常鸿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立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采取殴打、威胁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的罪行,应以自首论,对其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中,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提出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具有自首情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具有立功情节,本案中,被告人供述了同案犯刘某等人参与赌博的事实,公安机关查实后仅对刘某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未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的规定不符,且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同案犯是被告人必须供述的,如再认定该行为构成立功,即属于重复评价,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害人曾某存在过错,因曾某参与赌博与被告人开设赌场均属于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曾某参与赌博与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并无因果关系,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因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二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足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对该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常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欧阳常鸿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欧阳常鸿犯罪所得赃款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一万九千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怀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