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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何虎与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虎,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302民初391号原告:何虎,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告: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住所地图木舒克市。法定代表人:范成明,总经理。原告何虎与被告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租金32148元;2、支付违约金9644.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图木舒克市商业步行街一楼107号购买商品门面房一间,面积为52.42平方米。2012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代营合同》,被告自图木舒克市商业步行街正式开业之日起即2013年1月1日开始给原告返租金,返租期限为5年,即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保证按照该商铺购置时总价款的8%向原告支付租金,即每年按人民币32148元税前租金为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提前向原告支付前三年租金共计人民币96440元,在原告交纳首付款时前三年的租金直接抵付房款(已折抵)。第五年的租金,被告应在图市商业步行街开业第五年起的30日内(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但到目前为止,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无果,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德润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德润公司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德润公司未按该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返租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原告何虎造成了相应的损失,但根据公平原则,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以3214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起酌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为宜。综上所述,对原告何虎要求被告德润公司支付租金321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何虎主张的违约金,以3214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被告德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虎租金32148元;二、被告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虎违约金(自2017年1月31日起以321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何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3元(原告何虎已预交),由原告何虎负担72元,由被告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负担3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兴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