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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州鼎康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鼎康商贸有限公司,陕汽榆林金帝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鼎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河南汽车配件物流贸易园法定代表人买娃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汽榆林金帝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贺孟涛,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郑州鼎康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185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郑州鼎康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买卖标的是润滑油,合同履行地为需方所在地即买方上诉人所在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及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预借油品清单中明确对管辖法院做了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榆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