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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传平、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平,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大喜,XX明,许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平,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缗南一路。法定代表人孙海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大喜,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XX明,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许兴旺,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