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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执行李淑清与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营盘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清,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营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清,女,195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营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赵春林,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淑清与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营盘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营盘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投资、房产等财产权利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文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