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唐文浪、郑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浪,郑爱萍,徐志洪,李晓华,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唐文浪,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郑爱萍,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志洪,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李晓华,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居委会教场路家润多。法定代表人蔡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32号3-2019/2020/2021。法定代表人张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文浪、郑爱萍与徐志洪、李晓华、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赣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晓华所有的赣E×××××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期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根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