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6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况刚飞、刘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重庆群盟电子有限公司,况刚飞,刘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60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072-0。法定代表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6-11、6-12,组织机构代码20318014-4。法定代表人况刚飞,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群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3号佰腾数码广场3F-A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966878。法定代表人刘滇民,重庆群盟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况刚飞,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刘群,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重庆群盟电子有限公司、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况刚飞、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小汽车若干,且均有抵押,均不便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重庆群盟电子有限公司、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况刚飞、刘群尚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相应利息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60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群盟电子有限公司、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况刚飞、刘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