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袁洪彬与邓文海、四平市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洪彬,邓文海,四平市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袁洪彬,男,1957年8月31日生,汉族,四平市红铁商贸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邓文海,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干部,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市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梅,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询问被执行人四平市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全部欠款。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赵 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