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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宇航,尉飞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4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法定代表人:宋建良,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宝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符振朝,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岳村村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亚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航,男,1973年10月19日,地址: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尉飞亮,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李臻,总经理。上诉人石家庄市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尉飞亮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石家庄市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22527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事故车辆是尉飞亮以分期付款形式从我公司购买的,未付清车款前我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对本车辆的经营、收益、管理等,我公司均不负责。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仍未付清车款,一审法院认定该车是挂靠在我公司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2000年12月1日最高院的批复,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22527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请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二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现场施救费、拖车费停运损失共计66678.3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12日,原告司机白辉宁驾驶冀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衡井线由西向东行至栾城南赵台口东侧时,与向西掉头的张宇航驾驶的冀A×××××、冀A×××××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白辉宁受伤。栾城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宇航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白辉宁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于原告车辆受损无法行驶,原告方出付施救费3100元(其中拖车费2900元,停车费200元),车辆被拖在石家庄市栾交停车场。后,原告维修车,又出付2000元拖车费,由石家庄市奔达汽车大修车将事故车辆拖至裕华区俊杰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原告出付修车费29397年。原告车辆系营运车辆,经河北正鸿保险评估公司公估,停运损失为每日927.71元。因修车停运30天,原告停运损失为29181.3元。原告因此出付公估费3000元。另查,被告张宇航所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尉飞亮,该车系2013年3月20日被告尉飞亮向石家庄丰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得,且一直以丰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2013年3月16日、20日被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主车冀A×××××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一份,未对冀A×××××挂车进行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及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期内。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损失中施救费3100元,拖车费2000元及修车费29397元,共计34497元。先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32497元由被告张宇航承担70%即22748元,因张宇航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2748元。车辆停运损失29181.3元及公估费3000元及32181.3元,不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故应由肇事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被告张宇航所驾车辆承担70%即22527元,因被告张宇航系被告尉飞亮雇佣司机,故被告尉飞亮赔偿原告22527元。自2013年3月20日,被告尉飞亮一直以被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属挂靠关系,故被告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尉飞亮所应赔偿的2252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24748元。二、被告尉飞亮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22527元。被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706元由被告尉飞亮承担。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发生事故事实及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上诉人未对损失的数额提出异议,故本院对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数额予以确认。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其上诉称是被上诉人尉飞亮分期购买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但本次事故的车辆为经营性车辆,该车辆对外是以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故原判由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由上诉人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瑞江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