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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永甲与梁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甲,梁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2860号原告:张永甲,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梁冬红,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新蔡县。原告张永甲诉被告梁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冬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诉支付欠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梁冬红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立有借据,并约定还款期,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请依法判决。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被告梁冬红向原告张永甲借款40000元,出据借条:借款人梁冬红于2015年4月3日向出借人张永甲借款人民币(大写)肆万元,小写40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签章):梁冬红。身份证号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永甲借款给被告梁冬红使用,被告出据借条事实清楚。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如约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冬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甲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梁冬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